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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3-4 22:5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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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;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。
二、村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、集体借贷、集体企业改制;村机动地、林果基地及“四荒”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、承包、租赁、流转;集体所有的土地、房屋、设施、机械等的经营、承包、租赁、出售、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;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。
三、村组建设规划、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、宅基地的规划、报批;生育证发放对象、优抚对象、医疗救助对象、低保户、五保户的确定;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。
四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、经费筹集、组织、实施与管理。
五、村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、支出。
六、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,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七、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。
八、村党支部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提议:
1.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;
2.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;
3.和上级党委、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;
4.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;
5.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;
6.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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